根據《民事訴訟法》及《農村土地承包法》,林業(yè)承包合同糾紛被起訴后,當事人需按法定程序積極應訴。
首先,應在收到起訴狀副本后15日內提交答辯狀,明確爭議焦點與抗辯理由。若對管轄法院有異議,需在提交答辯狀期間提出管轄權異議。
其次,需圍繞合同簽訂、履行、變更等環(huán)節(jié)收集證據,包括承包合同文本、林權證、繳費憑證、會議記錄等,以證明合同效力及自身履約情況。
例如,若合同存在民主議定程序瑕疵,需提供補正證據;若涉及優(yōu)先承包權爭議,需證明自身符合法定條件。
訴訟過程中,當事人可申請調解或申請法院委托第三方調解,以降低訴訟成本。
若調解不成,法院將依據《民法典》合同編及《森林法》相關規(guī)定判決。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森林資源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違反民主議定程序簽訂的集體林地承包合同原則上無效,但若一審辯論終結前已補正程序或承包方已大量投入且無過錯,法院可能認定合同有效。
此外,若合同涉及公益林經營,法院將綜合生態(tài)保護要求與合同目的,依法認定合同效力。判決生效后,當事人需履行義務;若不服判決,可在15日內上訴。
林權證是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核發(fā)的確認森林、林木、林地所有權或使用權的法律憑證,具有公示公信效力。根據《森林法》及《森林法實施條例》,林權證是權利人主張權屬的核心證據,但若缺乏承包合同這一基礎法律關系,其效力可能受限。
從法律邏輯看,林權證的核發(fā)需以合法承包合同為前提。根據《農村土地承包法》,發(fā)包方(村委會)與承包方簽訂書面合同是法定程序,合同需明確雙方權利義務、承包期限、流轉條件等核心條款。若未簽訂合同,即使持有林權證,也可能因缺乏權屬來源依據被認定為“權屬不明”。
例如,若林權證記載內容與實際承包關系不符,或存在“一地多證”情形,法院可能依據《民法典》第二百三十四條啟動確權程序,要求當事人提供承包合同、民主議定記錄等原始證據。
實務中,若因歷史原因未簽訂合同但已實際履行多年,且林權證記載內容清晰,法院可能結合《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條關于民事法律行為效力的規(guī)定,認定承包關系有效。但若涉及集體林地對外發(fā)包,未履行《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五十二條規(guī)定的“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批準”程序,即使持有林權證,合同也可能因違反強制性規(guī)定被認定無效。因此,林權證與承包合同需互為補充,共同構成權屬證明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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