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偷立遺囑本身并不犯法,其合法性取決于是否滿足法律規(guī)定的實質(zhì)要件與形式要件。
從實質(zhì)要件看,遺囑人需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能夠清晰表達個人意愿,且遺囑內(nèi)容不違反法律強制性規(guī)定與公序良俗。
遺囑人不得通過遺囑將財產(chǎn)分配給從事違法活動的人,也不得剝奪缺乏勞動能力且無生活來源的繼承人的必要繼承份額。遺囑人存在精神障礙或受欺詐、脅迫等情形,遺囑將因違背真實意思表示而無效。
形式要件是判斷遺囑合法性的關鍵。
我國《民法典》規(guī)定了六種遺囑形式:
1. 自書遺囑需由遺囑人親筆書寫、簽名并注明年月日;
2. 代書遺囑需有兩個以上無利害關系見證人在場見證,由其中一人代書并由遺囑人、代書人、見證人簽名;
3. 打印遺囑需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遺囑人與見證人需在每一頁簽名并注明年月日;
4. 錄音錄像遺囑需記錄遺囑人及見證人的姓名或肖像,并注明年月日;
5. 口頭遺囑僅適用于危急情況,且需兩個以上見證人;
6. 公證遺囑由遺囑人經(jīng)公證機構辦理。
遺囑形式存在瑕疵,如自書遺囑未簽名、代書遺囑見證人不足等,即使內(nèi)容真實,也可能因形式違法而被認定無效。
司法實踐中,法院會綜合審查遺囑的訂立過程、內(nèi)容合法性及形式要件。
遺囑人雖在病重期間秘密訂立自書遺囑,但因未簽名或未注明年月日,法院可能以形式瑕疵為由否定其效力;反之,遺囑形式完備且內(nèi)容合法,即使未告知繼承人,法院仍會依法認定其效力。
因此,偷立遺囑的合法性不取決于“是否偷偷訂立”,而在于是否嚴格遵循法律要求。
遺囑可以偷偷立,即秘密訂立,這是法律賦予遺囑人處分個人財產(chǎn)的自由體現(xiàn)。
我國《民法典》未要求遺囑訂立過程必須公開或征得他人同意,私密性是遺囑的重要特征之一。
1. 自書遺囑由遺囑人獨立完成,無需他人在場見證;
2. 代書遺囑、打印遺囑、錄音錄像遺囑雖需見證人,但見證人的作用僅在于確保遺囑形成過程的真實性,而非公開遺囑內(nèi)容;
3. 公證遺囑雖由公證機構辦理,但公證過程同樣遵循保密原則。
因此,只要遺囑符合法定形式要件,秘密訂立并不影響其效力。
然而,秘密訂立遺囑可能引發(fā)后續(xù)糾紛。
遺囑人去世后,遺囑存放位置不明或未向繼承人透露存在,可能導致遺囑難以被發(fā)現(xiàn)和執(zhí)行,進而引發(fā)繼承人對遺囑真實性的質(zhì)疑。
此外,遺囑內(nèi)容存在模糊不清、不符合法定形式等瑕疵,也可能影響其效力認定。為避免糾紛,遺囑人可在訂立時選擇更具公信力的形式,如公證遺囑。
公證遺囑由公證機構對遺囑的真實性、合法性進行審查,并出具公證書,其公信力強,能有效減少爭議。
同時,遺囑人可妥善保管遺囑原件,或通過律師、公證機構等第三方保管,確保遺囑在需要時能夠被及時執(zhí)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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