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訴費的立案交納標準并非固定金額,而是根據案件類型、訴訟請求金額或價額等因素,依據《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的規(guī)定差異化確定,當事人足額交納對應費用后,法院方會依法立案審理。
根據該辦法,當事人應當向人民法院交納的訴訟費用包括案件受理費、申請費,以及證人、鑒定人等出庭相關的補貼費用,其中案件受理費是立案階段的核心費用。
1.財產案件
財產案件的受理費按訴訟請求金額或價額分段累計交納,不超過1萬元的每件交納50元,超過1萬元至10萬元的部分,按2.5%交納,超過10萬元至20萬元的部分,按2%交納,以此類推,超過2000萬元的部分按0.5%交納。
2.非財產案件
非財產案件中,離婚案件每件交納50元至300元,涉及財產分割且總額超過20萬元的,超過部分按0.5%交納;侵害姓名權、名譽權等人格權案件,每件交納100元至500元,涉及損害賠償且金額超過5萬元的,超過部分按1%交納。
3.行政案件
商標、專利、海事行政案件每件交納100元,其他行政案件每件交納50元。
4.特殊案件
知識產權民事案件無爭議金額的,每件交納500元至1000元;有爭議金額的,按財產案件標準交納;勞動爭議案件每件交納10元。
此外,以調解方式結案或當事人申請撤訴的,案件受理費減半交納;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案件同樣減半交納。當事人經濟困難,符合條件的可申請訴訟費減免緩交,具體需提交書面申請及證明材料。
起訴費用的承擔主體以敗訴方負擔為基本原則,同時存在協商負擔、特定主體負擔等例外情形,具體規(guī)則由《訴訟費用交納辦法》明確界定。
根據該辦法第二十九條規(guī)定,訴訟費用由敗訴方負擔,勝訴方自愿承擔的除外;部分勝訴、部分敗訴的,人民法院會根據案件具體情況決定當事人各自負擔的費用數額,共同訴訟當事人敗訴的,法院則依據其對訴訟標的的利害關系確定各自負擔比例。
特殊情形下,費用負擔規(guī)則有所調整:
1.經法院調解達成協議的案件,費用負擔由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由法院決定。
2.離婚案件的訴訟費用負擔同樣先由雙方協商,協商無果則由法院裁決。
3.原告或上訴人申請撤訴且法院裁定準許的,案件受理費由原告或上訴人負擔。
此外,行政案件中一般由被告承擔訴訟費用,除非原告自愿承擔或被法院駁回起訴;執(zhí)行階段的申請費由被執(zhí)行人負擔,執(zhí)行中達成和解協議的,費用負擔可協商解決或由法院決定。
當事人交納訴訟費用確有困難的,可依法向法院申請緩交、減交或免交的司法救助,勝訴方也可在申請執(zhí)行時,要求一并執(zhí)行由敗訴方承擔的訴訟費用,確保費用負擔規(guī)則既符合司法公正原則,又兼顧當事人的實際履行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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