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
1. 為陷害他人,故意捏造足以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的犯罪事實,并由本人或者指使他人向國家機關告發(fā)的。
2. 為陷害他人,故意捏造足以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的犯罪事實,雖不是直接向國家機關告發(fā),但采取的方法足以引起司法機關追究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四十三條、第17條的規(guī)定,誣告陷害罪的主體是任何年滿16周歲、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即屬于一般主體。但是,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犯誣告陷害罪的,從重處罰;雖已年滿16周歲但不滿18周歲的人犯誣告陷害罪的,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因不滿16周歲不予刑事處罰的,責令他的家長或者監(jiān)護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時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養(yǎng)?!?
處罰規(guī)定只適用于誣告陷害罪既遂,而誣告陷害罪之預備、未遂和中止都規(guī)定在刑法總則之中,因此探討誣告陷害罪之預備、未遂和中止的處罰,必須結(jié)合刑法總則的有關規(guī)定。依照刑法第22條、第23條、第24條、第243條的規(guī)定,對于誣告陷害罪預備,可以比照誣告陷害罪既遂從輕、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對于誣告陷害罪未遂,可以比照誣告陷害罪既遂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對于誣告陷害罪中止,如果沒有造成損害的,應當免除處罰,如果造成損害的,應當減輕處罰。除上述規(guī)定之外,刑法總則規(guī)定之自首、立功等刑罰具體適用制度也能適用于誣告陷害罪。就自首而言,刑法第67條規(guī)定:“犯罪以后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對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其中犯罪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被采取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刊的罪犯,如實供述司法機關還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論?!本土⒐Χ裕谭ǖ?8條明文規(guī)定:“犯罪分子有揭發(fā)他人犯罪行為,查證屬實的,或者提供重要線索,從而得以偵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現(xiàn)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有重大立功表現(xiàn)的,可以減輕或者免除處罰。犯罪以后自首又有重大立功表現(xiàn)的,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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